進行第44類商標注冊不要誤導認知,注意規避違規高發區!
2020-09-21 11:27:52 閱讀(860)
第44類商標注冊包括了由個人或機構向人或動物提供的醫療、衛生和美容服務,以及與農業、園 藝和林業領域相關的服務。其中第4401醫療服務類中的醫療按摩40032、醫療保健440060、醫療輔助440087、理療440097等小項是“欺騙性商標”高發區,在進行第44類商標注冊時,請務必警惕,不要誤導消費者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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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商標標志故意曲解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標志的欺騙性更多是指標志的含義和內容與商品本身的屬性不一致,產生欺騙性。前后的邏輯關系大致有以下觀點:
1、同義解釋關系,即“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誤認”是對“欺騙性”的解釋說明;
2、并列適用關系,即商標標志要同時具有“欺騙性”和“誤認”的情形才能適用該條款;
3、選擇適用關系,即商標標志只要滿足“欺騙性”或“誤認”其中一項便可以適用該條款。
標志本身是商品的一種代表,欺騙性的標志最后產生的結果是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標是否有欺騙性的認定是要求商標對商品的產地、原料、制作工藝、性質、特地、功能等有密切的描述,而其描述本身是虛假的或者引導消費者的錯誤認識,最終會誤導消費者的消費。第44類商標注冊帶有欺騙性主要情形:
1、 在商品生產者方面誤導認知。
沒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含有企業名稱,但商標中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申請人名義保持一致,否則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生產者產生誤認。《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將“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情形,這種誤認是由于商標標志中含有的企業名稱與實際企業名稱不符造成的。
2、在商品產地方面誤導認知。
對商品產地的誤認是對“明確排除標志屬于國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地理標志以后,或者顯然不適用上述條款”的情形進行判定的。是否對產地產生誤認應考慮商標標識中含有的地名與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間的關聯性。如果二者具有某種特定聯系易使公眾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則構成誤導認知的情形;如果商標標識中含有的地名與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間沒有特定聯系,則不構成對商品產地的誤導認知。
3、在商品質量特點方面誤導認知。
商標標志中如果涉及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積極方面的詞匯。如果商品或服務本身不具有商標標志描述的質量特點,就容易使公眾將商品或服務與這種質量特點相聯系,并可能使公眾誤認商品或服務具有這種質量特點。這種情況下,要在理解商標標志含義的基礎上結合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判斷。
商標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質量、品質、特性等產生不正確的認知,從而誤導消費者。商標法修改前相關的條款中對于欺騙性的認定要同時滿足“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修改后的商標法對于欺騙性的條款進行單一限制,使得對于沒有夸大宣傳但是具有欺騙性的標志也可以用此條款進行規制。
- 本文關鍵詞:
-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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